2004/11/21 | 上海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和计划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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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和计划安置



一、接收条件
  第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七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为上海入伍,或者驻沪部队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一方转业,驻沪部队留队方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第八条 2004年至2006年军队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取得上海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单位转业入沪的军转干部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认。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安置办法
  符合本市接收条件,并列入转业当年中央下达给本市安置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市负责安置。具体办法是:
  1、考试分配
  单位:每年公布考试单位;
  对象:专业技术干部和营职以下军(警)官;
  办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办法。笔试由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
  2、双向选择
  举办军队转业干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分配会和实行网上双向选择。组织当年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单位,以及在中心城区安置(含浦东、宝山、闵行区)的军队转业干部进行现场洽谈(不含已被考试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并同步在21世纪人才网上实施双向选择。
  3、指令性安排
  对未达成考试分配和双向选择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专业技术干部一般进行专业对口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予以同步安置。
三、工作流程
  条件审核――适应性培训――考试分配――双向选择――指令性安排――发出报到通知――组织报到――专业培训――上岗
四、报到程序
  1、市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规定报到期限。
  2、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一次性办齐离队手续,随迁家属凭军转办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持行政、组织、工资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到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到并开具《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持本人档案内《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到单位所在区(县)人武部办理转服预备役登记手续。
  4、军队转业干部携带《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和户口簿(已婚的配偶户口簿、未婚的父母亲户口簿),有随迁家属的应带家属户口迁移证,到市人事局业务受理处开出《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
  5、持户口簿、《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85年以后入伍的还需持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所在派出所或警署办理落户手续。
  6、转递组织关系。工作分配在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到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办理;分配在中央部属在沪代管单位、市属单位、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可直接到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办理;自谋职业的,到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管理部(大木桥路123号底层大厅)办理。共青团员的组织关系直接到接收单位团组织办理。


日 期 200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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