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8 | “女贪官”告状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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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贪官”告状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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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8 12:40:08 华商网-华商报 李家伟 阅读3次

焦玫瑰,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3年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落马。法院查明,焦玫瑰在任职期间,索取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等人财物,其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就在这两天,焦玫瑰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不为别的,只因为她不满一家报纸说她系刘涌“姘头”而将其告上法庭。

“女贪官”还打官司维护什么“名誉权”?这样的“贪官”给老百姓造了多少孽,她还“委屈”了不成?

笔者以为,群众的这种心理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从国家的长远来看,“女贪官”告状决不是一件坏事。这场官司的法律意义决不仅仅限于焦玫瑰为自己捍卫名誉,它更大的意义在于表明了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平等与现实:平等,就是法律没有“阳光照不到的角落”,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现实,是说法律不是高高在上,远离我们的生活,相反,在一个法制越来越健全的社会,谁都不可能永远跟法律“绝缘”,这其中就包括狱中的焦玫瑰。

单就焦玫瑰在狱中提起诉讼一事,应该看到法治环境正在发生着积极变化。也许对那些法制健全的国家来说这起官司是再正常不过的“小事一桩”,但对于有着太多人治痕迹的中国,这样的“小事”弥足珍贵。尤其对于习惯了“痛打落水狗”或曰将“贪官”之流“一棍子打死”的民间心理来说,这场官司无异于一场跟强大传统心理对抗的小型地震。

焦玫瑰犯了法,她也为此承担了应该承担的责任,但“女贪官”的身份并不意味着她丧失了所有权利,她对自己名誉权的捍卫恰恰表明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不可或缺。按照我们的民间心理,这样的“贪官”越“无助”越“惨”就越让人“解气”、“痛快”,但不要忘了,我们都身处这个社会当中,只有法律的恩泽实实在在地撒到每一个人的头上我们才有可能从中得到保护。法律不能存在“盲点”,不然也许这次“盲”在了焦玫瑰这儿,下次说不准就“盲”在了你我身上。所以,维护法律的不可动摇恰恰是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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